政策宣講團
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作者:admin 日期:2020-11-24 17:26:34
廣大客戶朋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0〕32號),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現將《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有關事項通知整理如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0〕32號),推動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經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需求為導向,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業績突出、運作規范、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工作。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轄區內示范平臺進行認定管理。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示范平臺予以重點扶持,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并享受國家和省內財稅、融資、創業、創新等相應支持。
第六條 示范平臺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可以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也可以是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的專業性平臺。
(一)信息服務功能。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務。
(二)技術服務功能。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技術咨詢、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節能降耗、清潔生產、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三)創業服務功能。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場地、創業信息、創業培訓、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和相關行政許可申報等服務;為創辦三年內的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項目診斷、市場營銷、財務管理、籌資融資、財稅申報、法律援助、技術支持等輔導和服務。
(四)培訓服務功能。為中小企業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五)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等服務。
第七條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河南省注冊登記時間2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二)運營單位資產總額不低于200萬元,經營規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平臺運行機制完善,社會效益明顯,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四)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等相關服務資源有穩定、廣泛的合作關系,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占到總服務量的20%以上;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六)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80家,服務業績突出,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影響力。
第八條 示范平臺應滿足相關功能要求,綜合性平臺至少滿足3項,專業性平臺至少滿足1項: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8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協同服務機制;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5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5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具有遠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10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組織開展融資產品咨詢、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年組織銀企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活動5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2億元以上的服務機構;或向中小企業提供年新增擔保額5億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九條 申報示范平臺應當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十條 示范平臺的評審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申報按照當年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十一條 認定程序:
(一)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轄區示范平臺推薦工作
(二)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推薦的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平臺的申報材料,報送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國家或省屬科研院所、省級商會協會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屬單位可直接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申請。
(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擬認定名單。
(五)擬認定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授予“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
(一)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平臺運營單位提交材料當月在“信用中國”網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下載的“信用信息報告”和“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網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查詢結果網頁打印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五)獲得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七)主要服務設施、軟件或儀器設備清單;
(八)申報單位管理制度、服務“五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標準、服務收費、服務時間);
(九)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職稱及從業經驗情況(見附件4);
(十)簽訂服務協議的中小企業名單和服務中小企業成效的評價;
(十一)發展規劃或年度運營計劃;
(十二)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十三)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四)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申報時間:2020年11月18日(各區會提前一周)
高新區 2020年11月12日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立示范平臺服務信息數據庫,示范平臺要按時報送服務數據和活動開展情況。
第十四條 示范平臺要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配合主管部門開展各類面向中小企業的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轄區內示范平臺之間要建立工作聯系與溝通機制,對示范平臺的發展給予積極指導和支持,并負責對示范平臺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范平臺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直報單位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六條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對示范平臺上年度服務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具體內容按照當年考核工作通知要求進行。無故不參加年度工作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平臺將取消其示范平臺稱號。
第十七條 示范平臺每次認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示范平臺稱號。
第十八條 示范平臺認定工作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 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本地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并對示范平臺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發的《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的管理辦法》(豫工信企業〔2014〕458號)同時廢止。
廣大客戶朋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0〕32號),推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現將《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有關事項通知整理如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0〕32號),推動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的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經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需求為導向,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業績突出、運作規范、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工作。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轄區內示范平臺進行認定管理。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示范平臺予以重點扶持,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并享受國家和省內財稅、融資、創業、創新等相應支持。
第六條 示范平臺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可以是具有多種服務功能的綜合性平臺,也可以是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的專業性平臺。
(一)信息服務功能。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務。
(二)技術服務功能。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技術咨詢、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節能降耗、清潔生產、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三)創業服務功能。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場地、創業信息、創業培訓、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和相關行政許可申報等服務;為創辦三年內的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項目診斷、市場營銷、財務管理、籌資融資、財稅申報、法律援助、技術支持等輔導和服務。
(四)培訓服務功能。為中小企業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五)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等服務。
第七條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河南省注冊登記時間2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二)運營單位資產總額不低于200萬元,經營規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平臺運行機制完善,社會效益明顯,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四)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等相關服務資源有穩定、廣泛的合作關系,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占到總服務量的20%以上;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六)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80家,服務業績突出,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影響力。
第八條 示范平臺應滿足相關功能要求,綜合性平臺至少滿足3項,專業性平臺至少滿足1項: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8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協同服務機制;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5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5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具有遠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10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組織開展融資產品咨詢、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年組織銀企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活動5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2億元以上的服務機構;或向中小企業提供年新增擔保額5億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九條 申報示范平臺應當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十條 示范平臺的評審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申報按照當年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十一條 認定程序:
(一)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轄區示范平臺推薦工作
(二)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推薦的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平臺的申報材料,報送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國家或省屬科研院所、省級商會協會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屬單位可直接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申請。
(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擬認定名單。
(五)擬認定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授予“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
(一)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平臺運營單位提交材料當月在“信用中國”網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下載的“信用信息報告”和“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網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行政處罰信息”“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查詢結果網頁打印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五)獲得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七)主要服務設施、軟件或儀器設備清單;
(八)申報單位管理制度、服務“五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標準、服務收費、服務時間);
(九)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職稱及從業經驗情況(見附件4);
(十)簽訂服務協議的中小企業名單和服務中小企業成效的評價;
(十一)發展規劃或年度運營計劃;
(十二)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十三)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四)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申報時間:2020年11月18日(各區會提前一周)
高新區 2020年11月12日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建立示范平臺服務信息數據庫,示范平臺要按時報送服務數據和活動開展情況。
第十四條 示范平臺要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配合主管部門開展各類面向中小企業的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轄區內示范平臺之間要建立工作聯系與溝通機制,對示范平臺的發展給予積極指導和支持,并負責對示范平臺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范平臺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報告報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直報單位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六條 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對示范平臺上年度服務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具體內容按照當年考核工作通知要求進行。無故不參加年度工作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平臺將取消其示范平臺稱號。
第十七條 示范平臺每次認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示范平臺稱號。
第十八條 示范平臺認定工作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 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本地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并對示范平臺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發的《河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的管理辦法》(豫工信企業〔2014〕4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