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新鄉市]2023年度新鄉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申報
作者:admin 日期:2023-10-13 15:29:08
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引導和推動我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高質量發展,不斷提升孵化載體服務能力和水平,為科技型創業企業成長營造良好環境,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根據《新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新科〔2021〕50號)、《新鄉市眾創備案管理辦法》(新科〔2021〕51號)文件要求,現開展2023年度新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新鄉市眾創空間的組織申報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申報對象
在新鄉市內注冊,符合《新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和《新鄉市眾創備案管理辦法》認定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二、新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材料
(一)申報書;
(二)支撐材料:
1.運營資質相關文件,包含:運營機構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孵化器運營機構設置與職能的相關文件復印件、孵化器企業入孵條件及企業畢業條件的相關文件復印件。
2.孵化場地情況表,須附:(1)自有產權證明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2)受托管理須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產權證復印件。(3)租賃需提供租賃場地合同復印件及產權證復印件。
3.孵化資金情況表,須附:孵化資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關合同文件復印件或其他佐證材料。
4.管理人員情況表,須附:專職服務團隊工作人員學歷等證明材料。
5.創業導師情況表,須附:1.與導師簽訂的輔導協議或聘書等相關材料。2.創業導師輔導企業相關圖片、活動報道等材料)。
6.專業技術服務情況表(專業孵化器必填),須附:公共服務平臺主要儀器設備清單及用途。
7.在孵企業情況表,須附:(1)所有在孵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材料要求加蓋在孵企業公章(公章不可復印),并注明“該營業執照復印件僅用于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審”。(2)所有在孵企業與孵化器簽署的孵化服務協議或入駐協議復印件。(3)申請專利或獲得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須提供知識產權申請或擁有證書復印件。(4)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須提供投融資協議、銀行流水或工商變更截屏等可說明投融資發生的材料。(5)不少于2個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案例。
8.畢業企業情況表,須附:1.畢業企業入駐時與孵化器簽訂的入駐協議復印件;2.畢業企業滿足畢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新鄉市眾創空間申請材料
1.申報書;
2.支撐材料:
(1)相關附件材料清單,專職服務團隊工作人員名單,須附:專職服務團隊工作人員學歷等證明材料。
(2)開放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主要儀器設備清單(專業化眾創空間提供),須附:單件或套設備價值5萬元以上購置發票。
(3)在孵企業匯總表,須附:所有在孵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材料要求加蓋在孵企業公章(公章不可復印),并注明“該營業執照復印件僅用于新鄉市眾創空間評審”;所有在孵企業與眾創空間簽署的孵化服務協議或入駐協議復印件。
(4)入駐創客團隊匯總表,須附:創客團隊入駐協議。
(5)孵化成功案例匯總表,須附: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須提供投融資協議、銀行流水或工商變更截屏等可說明投融資發生的材料。
(6)入駐創業導師情況,須附:與導師簽訂的輔導協議或聘書等相關材料。
(7)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情況表,須附:與導師簽訂的輔導協議或聘書等相關材料。
(8)創新創業活動登記表,須附:孵化資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關合同文件復印件或其他佐證材料。
四、申報要求
(一)申請單位根據文件要求填報申報書并提供相關附件材料,書籍式裝訂一式兩份及蓋章后掃描件一份,書脊標明孵化載體名稱及年度,提交至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
(二)紅旗區、衛濱區、牧野區、鳳泉區、平原示范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出具推薦文件并附匯總表(附件4),于11月7日——11月8日將報送至市民中心二樓131號科技局窗口。
(三)按照放權賦能工作要求,各縣(市)、高新區、經開區科技管理部門根據《新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新科〔2021〕50號)、《新鄉市眾創備案管理辦法》(新科〔2021〕51號)文件要求,自主開展本轄區內新鄉市孵化載體認定(備案)工作,并將相關結果以正式紅頭文件形式于11月27日前報送至市科技局科技企業與現代服務業科技科,并做好認定(備案)后載體管理工作。
業務咨詢與聯系方式:
市民中心市科技局窗口:0373-5858760
市科技局科技企業與現代服務業科技科:0373-5825090
郵箱地址:xxkjzt@126.com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