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認定解讀
關于高新,你所關心的問題都在這里!
作者:admin 日期:2020-07-10 14:08:13
01、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需符合什么條件?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02、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需向認定機構提交哪些材料?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要求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通過網絡系統提交至認定機構,并向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在線打印并簽名、加蓋企業公章);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知識產權證書及反映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參與制定標準情況等)、科研項目立項證明(已驗收或結題項目需附驗收或結題報告)、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與轉化形式、應用成效的逐項說明)、研究開發組織管理(總體情況與四項指標符合情況的具體說明)等相關材料;
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的具體說明,相關的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人數、人員學歷結構、科技人員名單及其工作崗位等;
6、經具有資質并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下同)研究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對涉密企業,須將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03、《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有哪些變化?
與原技術領域相比,修訂后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擴充服務業支撐技術。
如新增“檢驗檢測認證技術”、“現代體育服務支撐技術”及“智慧城市服務支撐技術”等行業特征明顯的內容;對“研發與設計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等技術領域進行了補充。
二是增加相關領域新技術,淘汰落后技術。
如新增“增材制造技術”、“石墨烯材料制備與應用技術”、“重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關鍵技術”、“新能源汽車試驗測試及基礎設施技術”等先進技術。同時,排除了落后的產業技術與產品內容。
三是增強內容的規范性和技術特點。
突出領域的關鍵技術要求,盡可能去除產業類、產品化描述;加強領域間的協調,避免重復和遺漏;表述上力求準確、精煉、規范、專業。
04、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還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稅務總局2015年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因此,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要求備案即可。
05、核定征收企業是否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于賬證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06、請問被認定為高企后,每年需要年審嗎?
企業被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后,在資格有效期內不需要年審,但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07、哪些情況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3、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08、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稅務機關從何時開始追繳其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重大安全等應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09、高新技術企業被取消資格后,當年可以重新申請認定嗎?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無論何種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10、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如何處理?
根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在接到認定機構通知后,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11、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續?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2、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重新認定嗎?
為減輕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重復認定的負擔,《認定辦法》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認定辦法重新認定。
13、《認定辦法》出臺后,按照原認定管理辦法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還有效嗎?
2016年1月1日前已按2008版《認定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4、某高新技術企業在2014年度發生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在2015年度做出處罰決定,《認定辦法》出臺后,是否仍需按2008版《認定辦法》的規定處理?
按2008版《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2008版《認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況,且有關部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做出處罰決定的,仍按2008版《認定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5、某按2008版《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因2014年發生偷稅行為且于當年被取消資格,認定機構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的處罰執行至什么時間?
《認定辦法》實施以后,原2008版《認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的處罰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16、如果被認定為高企,稅收優惠政策需要在什么時候備案呢?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02、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需向認定機構提交哪些材料?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要求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通過網絡系統提交至認定機構,并向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在線打印并簽名、加蓋企業公章);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知識產權證書及反映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參與制定標準情況等)、科研項目立項證明(已驗收或結題項目需附驗收或結題報告)、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與轉化形式、應用成效的逐項說明)、研究開發組織管理(總體情況與四項指標符合情況的具體說明)等相關材料;
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的具體說明,相關的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人數、人員學歷結構、科技人員名單及其工作崗位等;
6、經具有資質并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下同)研究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對涉密企業,須將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03、《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有哪些變化?
與原技術領域相比,修訂后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擴充服務業支撐技術。
如新增“檢驗檢測認證技術”、“現代體育服務支撐技術”及“智慧城市服務支撐技術”等行業特征明顯的內容;對“研發與設計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等技術領域進行了補充。
二是增加相關領域新技術,淘汰落后技術。
如新增“增材制造技術”、“石墨烯材料制備與應用技術”、“重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關鍵技術”、“新能源汽車試驗測試及基礎設施技術”等先進技術。同時,排除了落后的產業技術與產品內容。
三是增強內容的規范性和技術特點。
突出領域的關鍵技術要求,盡可能去除產業類、產品化描述;加強領域間的協調,避免重復和遺漏;表述上力求準確、精煉、規范、專業。
04、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還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稅務總局2015年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因此,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要求備案即可。
05、核定征收企業是否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于賬證健全、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06、請問被認定為高企后,每年需要年審嗎?
企業被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后,在資格有效期內不需要年審,但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07、哪些情況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3、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08、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稅務機關從何時開始追繳其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重大安全等應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09、高新技術企業被取消資格后,當年可以重新申請認定嗎?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無論何種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10、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如何處理?
根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在接到認定機構通知后,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11、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續?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2、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重新認定嗎?
為減輕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重復認定的負擔,《認定辦法》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認定辦法重新認定。
13、《認定辦法》出臺后,按照原認定管理辦法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還有效嗎?
2016年1月1日前已按2008版《認定辦法》認定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4、某高新技術企業在2014年度發生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在2015年度做出處罰決定,《認定辦法》出臺后,是否仍需按2008版《認定辦法》的規定處理?
按2008版《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2008版《認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況,且有關部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做出處罰決定的,仍按2008版《認定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5、某按2008版《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因2014年發生偷稅行為且于當年被取消資格,認定機構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的處罰執行至什么時間?
《認定辦法》實施以后,原2008版《認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的處罰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16、如果被認定為高企,稅收優惠政策需要在什么時候備案呢?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