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政策解讀
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作者:admin 日期:2020-07-10 14:19:37
問:某軟件企業取得財政研發補助資金(無批文,企業已經作為征稅收入),并取得軟件企業增值稅超稅負3%部分即征即退資金,兩項資金全部用于研發支出。那么這個軟件企業取得的兩項資金全部用于研發支出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稅前是否可據實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