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解讀
駐馬店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作者:admin 日期:2020-07-10 14:28:54
駐馬店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當前國際經濟技術發展的新形勢,促進和規范我市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依據國家和省發改委關于鼓勵和支持企業集團和大中型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的有關政策精神,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河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條 駐馬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市發改委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牽頭負責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和日常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根據國家和省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國家認定和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三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6月30日。
第四條 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年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
2、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駐馬店經濟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3、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4、企業有較健全的開發機構、有效地運行機制和良好的開發設施。
5、企業有一支精干、高素質的、專業配置合理的科技隊伍及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科技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6、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7、企業兩年內(指申請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1)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2)涉嫌涉稅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3)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等事故的。
8、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三項指標不低于最低標準(分別為300萬元;30人;300萬元。詳見附件三)。
上述基本條件可根據全市企業總體發展情況作出適當調整、
第五條 企業集團可以以集團公司或一家核心企業的名義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六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1、中央、省屬企業和市直屬企業向市發改委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其它企業向各縣(區)發改委(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見附件一),《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二)和《駐馬店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表》(見附件五)。
2、各縣(區)發改委(局)、財政局、地稅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要求,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一式五份)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市發改委(一式兩份,附電子文檔)。市屬企業由各主管部門按上述要求推薦上報。中央、省屬企業按上述要求直接向市發改委申報。
3、市發改委牽頭,組織專家按照《駐馬店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三)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4、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地稅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初評結果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七條 從市發改委受理申請之日起,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 地稅局在90個工作日內對認定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評 價
第八條 依據《駐馬店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年進行評價一次。
第九條 評價程序:
1、數據采集。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于當年4月2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相關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附件四)和《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
2、數據初審。市發改委和縣(區)發改委(局)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于當年5月30日前上報市發改委(一式兩份,附電子文檔)。
3、數據核查。市發改委牽頭,組織專家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第十二條 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20個工作日內,由企業或相關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原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是否保留;屬于省或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報省或國家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公司的原有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視情況調整為集團公司技術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1、評價不合格;
2、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
3、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4、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5、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第十五條 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對調整與撤銷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六條 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管理堅持總量控制、擇優認定、動態管理的原則,并根據全市企業技術中心總體發展狀況,不斷提高評價標準。
第十七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材料和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市認定;已是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撤銷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市認定。
第十八條 因第十六條原因被撤銷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九條 市發改委會同財政局、地稅局每年從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中擇優推薦申報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未經市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原則上不予推薦申報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部門督促企業限期整改:
1、對于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被警告的;
2、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國家、省、市依法組織的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正常活動,一個年度內發生一次的。
第二十一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市發改委。
第二十二條 市發改委每年組織優秀企業技術中心評選活動,對技術中心作用發揮突出,創新能力強,經濟效益好,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市發改委給予獎勵和通報表彰,以推動全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工作進一步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安排企業技術中心專項資金對新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扶持,用于技術中心關鍵儀器設備購置、技術創新信息化建設等研究開發條件建設。其中,對獲得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和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市財政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二十四條 根據產業發展重點,對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技術創新項目,市工業結構調整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要給予重點支持,以引導、促使企業加大投入、快出成果,提高企業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二十五條 委托中介機構和專家所需經費從企業技術中心扶持資金列支。
市發改委、財政局定期對企業技術中心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政策,做好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并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地稅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