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解讀
開封市新型研發機構、開封市技術轉移機構項目分析
作者:admin 日期:2022-03-31 14:18:11
一、開封市新型研發機構項目申報
1.申報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注冊地、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均在開封。
2.投資主體多元化,實行投管分離,獨立核算。具備較強的科研與經濟實力,一般依托國內知名高校院所、行業龍頭企業、省級科研平臺等高水平研發平臺,具有穩定的科研成果來源。
3.符合當地產業發展需求。與當地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密切相關,主要從事應用技術開發,創業與科技成果轉化相結合,能夠為產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4.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成立當年組建單位能夠給予研發經費保障,以后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不低于年收入總額的15%。
5.具有一定的研發基礎條件。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原則上辦公和科研場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擁有必要的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且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萬元。
6.具有穩定的研發團隊。擁有1名以上具有不低于省內行業影響力的科技帶頭人,研發人員中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4人。
7.具有新穎的體制機制。具有區別于傳統科研機構的新型科研管理體制、市場化的人員激勵機制、高效的創新組織模式和靈活的成果轉化機制,集聚國內外科技資源,在創新創業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積極有效。
單純從事生產制造、教學培訓、園區管理、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單位原則上不予受理。
2. 獎勵資金:
對新備案的省、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市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經省科技廳備案并正式運行的新型研發機構,按省相關政策執行;經市科技局備案并正式運行的新型研發機構,市財政按上年度科研項目經費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補助,已獲財政經費支持的項目除外。
經省科技廳備案并正式運行的新型研發機構,根據研發儀器投入原值,一次性按10%、最高給予500萬元的資金補助。
3.適合申報的企業:
1.優選省級高新區、市直部門(單位)、國家重點科研院所和高校、創新龍頭企業、市重點企業等。
2.優選企業新產品附加值高,創新創業孵化成效突出,對上下游產業有較強的示范帶動作用,對產業發展具有支撐和引領作用,體制機制創新成效明顯,具有穩定的高水平研發隊伍的企業。
3.申報的企業可由多方主體共同參與,建立由產學研等多方主體共同參與的理事會管理體系。
二、開封市技術轉移示范機構項目申報
1.申報條件:
1.符合國家及開封市產業政策,發展方向明確,有符合本示范機構實際情況和發展要求的經營理念;
2.一般成立一年以上,有從事技術轉移業務的經歷及開展技術轉移業務的成功案例;
3.有適合機構本身發展要求的獨特經營模式、特色經營項目和核心競爭力,能夠從技術轉移服務中獲取穩定的收入,并能維持其日常運營活動;
4.有滿足經營要求的80平方米以上固定經營場所、辦公設備、信息平臺;有穩定的客戶群、一定數量的專業咨詢隊伍、有可靠的技術轉移項目來源;
5.示范機構主要領導者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及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規定的專職技術人員,獨立法人機構專職人員在6人以上,法人內設機構專職人員在4人以上;人員結構及部門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60%以上,科技人員比例占從業人員總數的50%以上;
6.管理規范,規章制度健全,有明確的從事技術轉移服務的章程、客戶管理服務規范和程序、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科學合理的員工激勵和懲處制度;
7.在行業內有較高的認知度和知名度;連續兩年無投訴、無訴訟,或有投訴但機構無責任,有訴訟未敗訴。
2.獎勵資金:
對新認定的省級、市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 30 萬、10 萬元獎勵。
技術轉移方:對促成省內外重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的技術成果和專利技術在我市轉移轉化的重點企業及科研單位,按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合同中實際技術交易額的 2%給予補助,同一技術轉移機構每年補助金額最高 50萬元,關聯企業間技術轉移活動除外。
對技術經紀(經理)人在本地開展的技術轉移活動,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 1%左右予以獎補,同一技術經紀(經理)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 20 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技術轉移吸納方引進市外先進技術成果轉化的,市財政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 5%對技術轉移吸納方予以獎補,一次性補助金額最高 50 萬元。
3.適合申報的企業:
1.申報企業可以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獨立的法人機構,也可以是法人單位的內設機構。
2.優選在實現和加速技術轉移提供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技術投融資等服務案例的企業,或者是促進了知識流動、技術轉移關鍵環節的企業。